球员转会,在任何一个联赛中都是热门话题,而由球员转会所引起的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也时常存在,中超俱乐部之间也不例外。比如,球员转会中是否应落实青训补偿条款等,一直是中超球员转会中的争议焦点。针对这一点,山东鲁能足球学校官方微博[@鲁能青训 ]发布了一篇长微博,对青训球员转会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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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文章如下:
青训机构的利益如何保障,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毕竟青训培养机构不是慈善机构,他们也需要经费来维持日常的运作。鲁能足校建校以来,先后为国内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输送队员150余 名。其实,鲁能球员的转会运作很简单:优秀球员直接进入鲁能一队,再通过鲁能一队转会至其它俱乐部;在梯队的时候,经鲁能俱乐部同意,球员从梯队直接转 会。这么多的球员,给鲁能带来的转会收益却屈指可数。这不仅要从市场找原因,也要从国内球员转会的主管部门找原因。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今天,在一个契约 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人们必要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但要将这些行为准则落到实处,仅仅依靠个体的自觉性显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主管部门或机构要 通过制度或法律约束个体的行为,保证实现效果。但目前,我们做得显然还不够。
国内并非没有青训球员转会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条款,但落实起来却非常困难,无异于一纸空文。
就拿前鲁能球员王晓龙转会的例子来说明:2014年初,国安球员王晓龙以2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由北京国安转投广州富力。按照联合补偿机制规定,王晓龙来鲁能以前所属培训机构、鲁能足校和鲁能足球俱乐部将获得本次转会费5%的联合机制补偿,也就是100万元人民币。再由这三家机构按照比例来分取这100万元的补偿款。王晓龙出生于1986年,2002年到鲁能足校,2004年入选鲁能一队,2010年转会至少北京国安,在鲁能一共度过了八年。按照联和机制补偿条款相关规定,鲁能足校和鲁能俱乐部一共可以获得100万元补偿款的80%,也就是80万元人民币。但这笔转会迄今已经超过一年半的时间了,这80万元款项迟迟不见踪迹。果实看起来很美,但吃起来很难。要想吃到果实,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主管部门要勇于担当,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第一步已经迈出,尽管走得艰难,但仍需要走下去。
各家青训机构还需要面对的问题就是优秀球员的流失问题。优秀的年轻队员是各家俱乐部的宝贵财富,这是毋庸置疑的。就拿去年鲁能足校唐诗、韦世豪两名队员“出 走”的例子来说,给鲁能足校造成的损失还是相当大的。众所周知,在目前全国各省市的全运会战略和城运会战略下,想在外省市选拔优秀的苗子队员非常困难。而 引进来的优秀队员一旦流失,对青训培养机构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这就好比一件产品,就过理论研究、设计、制造、磨合,在即将成为成品的时候,却被人偷走 了,只会留给当初的所有者无尽的悔恨与遗憾。中国足协规定,18岁以上的球员才能签订职业合同,16岁以下的球员只能签署培训合同,这和国际足联规定的球员16岁以上就能签署职业合同的条款相冲突,就给了觊觎鲁能优秀球员的一些无良经纪人可乘之机。而我们签署的培训合同,在国际转会运作中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球员被挖走也是无奈之举。好在中国足协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2014年修改球员转会相关管理规定,规定球员在年满16周岁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算是对青训培养机构利益的一种保护。
在目前足球发展大环境向好的形势下,各地方俱乐部、足协对青训的投入会持续加大,这对中国足球水平的发展提高是一件好事。但是,如何能在欣欣向荣的发展形势下,保证青训机构的积极性和正当权益,确实值得各方共同探讨的问题。并且,保护青训结构的合法利益,也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