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现就与刘健任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足仲裁字第017号,简称本案)相干事宜,宣布如下看法:
第一局部刘健涉嫌恶意篡改合同,蓄意捏造签名,恶意仲裁谋取不法好处
一、合同签订情况
自2009年起中能俱乐部陆续与刘健签订了三份任务合同和两份薪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9年任务合同《补偿协议书》
为顺应行将推出的自在人转会制度,2009年3月15日,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签订了任务合同《补偿协议书》一份(简称09版合同),约定了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5日,并约定了刘健的年薪及发放方法,同时约定:“工资总额每年协商一次,在赛季开端前由双方共同协商一定”,且对刘健合同期满后的自在转会做出了限制。
(二)2010年《任务合同》
2010年,自在人转会制度过渡期,中能俱乐部与刘健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任务合同》一份(简称10版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并根据09版合同的约定对刘健的工资总额停止了协商一定,较09版合同调增10万元,抵达了70万元/年。
10版合同签订后,根据09版合同所一定的“工资总额每年协商一次,在赛季开端前由双方共同协商一定”这一准绳,又辨别于2011年和2012年按照中超联赛委员会供给的一致文本,就调剂工资总额达成了下列两份薪资合同:
1. 2011年调剂工资总额的合同
2011年1月1日,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签订了调剂工资总额的合同(简称11版合同),在10版合同的基础上将刘健的工资总额再次调增10万元,抵达了80万元/年,并约定:“该报酬仅为2011赛季报酬,其他赛季另行约定。”
在仲裁案件中,刘健将该合同作为证据提交。
2. 2012年调剂工资总额的合同
2012年1月1日,中能俱乐部与刘健又签订了调剂工资总额的合同(简称12版合同),在11版合同的基础上将刘健的合同总额再次调增了180万元,抵达了260万元/年;为了与10版合同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分歧,该份合同也将有效期约定至2014赛季终了。
在仲裁案件中,刘健将该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并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央求中能俱乐部支付工资。
另外,根据该12版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中能俱乐部代刘健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团体所得税200多万元,就此,中能俱乐部保存向刘健清查法律义务的权益。
(三)2013年《任务合同》
因刘健的任务合同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确保主力队员和阵容动摇,尽快完成续约任务,因此在2013年中能俱乐部就续约和报酬事宜与刘健停止了协商,并最终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了《任务合同》(简称13版合同),约定:工资为430万元/年;合同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其他约定与10版合同相反。
二、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签订的各版合同均合法有效
《中华国民共和国休息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则:“休息合同由用人单位与休息者协商分歧,并经用人单位与休息者在休息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失效。”
自10版合同开端采用的《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发动任务合同》第十四条第1款也明白约定:“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失效。”
从前述规则、约定可以看出,无论备案与否,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签订的前述09、10、11、12和13各版任务合同,均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曾经失效并对双方发作束缚力。
更何况,刘健在提起本案仲裁请求时也已向仲裁委提交了11版、12版合同和工资支付列表,并根据12版合同的约定向中能俱乐部主意支付工资,可见,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刘健不时供认12版合同曾经发作效能并对其有束缚力。
虽然中能俱乐部至今对本案仲裁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不予认可,但即使按照12版合同一定中能俱乐部与刘健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又由于12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日为2014年1月1日,而前述截止日到期时,2014赛季联赛尚未终了,因此应当主动顺延到该赛季终了时,即2014年12月31日。由此可见,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的任务合同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仲裁委认定理想存在严厉缺点。
三、各版合同之间的关系
中能俱乐部与刘健签订的各份合同中,09版、10版和13版合同为双方的基础合同,约定了合同有效期以及签订日所属赛季的工资总额;就其他赛季的工资总额事宜,则由双方按照09版合同约定的准绳,“工资总额每年协商一次,在赛季开端前由双方共同协商一定。”
在09版、10版合同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准绳,双方在2011年对2011赛季的工资总额停止了协商、一定,构成了11版薪资合同并约定:“该报酬仅为2011赛季报酬,其他赛季另行约定”,由此可见11版合同仅为约定11赛季工资总额的薪资合同;异样的,在2012年双方对2012赛季的总额停止了协商、一定,构成了12版薪资合同,并为保持合同约定的分歧性,将有效期约定至2014赛季终了。
上述各版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签订方法在中能俱乐部其他队员相干任务合同、薪资合同中也有所表现,可从足协备案合同中失掉印证,这也是包含中能俱乐部在内的其他中超俱乐部的一向做法。
四、在足协备案的10版合同被恶意篡改,13版合同签名系刘健故意捏造,挖空心思,恶意仲裁蒙蔽足协抵达谋取私利的目标
仲裁案件判决下达后,经中能俱乐部组织各方人员分析,认为仲裁顺序、理想认定和实用法律等方面存在严厉的违法、违规情况,并组织任务人员停止查证,同时安排人员至中国足和谐阅了备案的10版合同。令人震动的是,该备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被篡改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篡改后的有效期截止日与刘健的仲裁央求是如此吻合,让人不得不怀疑。
震动之余,我们不由得回忆起刘健在13版合同签约、球队升级、提出转会、私自离队及在仲裁过程中的种种表现:
(一)在13版合同签订过程中,刘健一失常态,请求将曾经谈妥的合同条款自行带回家。
(二)从13版合同的内容来看,这一高额工资的合同的受益人是刘健,捏造该合同第一页,刘健随时可以以此为由否定合同效能,使其处于进可以自在人身份转会追求高额签字费,退可前往中能俱乐部继续享用高薪的有利形状。
(三)经中能俱乐部领队、队员及任务人员证实,刘健曾向多人透露其与中能俱乐部签订了高额任务合同,能够捏造合同的只要刘健。
(四)在13赛季终了、中能俱乐部不幸升级的当晚,刘健就向中能俱乐部提出转会,并毫无顾忌私自离队,显然对捏造合同的有利结果心中有数。
(五)在刘健提起仲裁请求时,仅凭合同传真件就言之凿凿宣称13版合同第一页签字属临摹捏造,而且还信誓旦旦认定二、三、四、五页系12版合同抽取拼接所得,刘健为何如此深谙造假之道?假如不是亲手停止了捏造,莫非有料事如神的才能?
(六)从仲裁鉴定报告可以看出,刘健在2013年10月28日确与中能俱乐部确实签订一份任务合同,且根据中国足协的规则,任务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一年,可见本案仲裁时,刘健与中能俱乐部任务合同还在有效期内。
(七)刘健于2013年11月3日离队,经中能俱乐部重复催告后,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3年12月31日离队练习,2014年1月1日再次离队,并于2014年1月3日即高调宣布签约转会广州恒大,后于2014年1月6日请求仲裁,仲裁鉴定费由广州恒大代其支付,这环环相扣的一系列举措,显然是对捏造13年合同了然于胸、对蒙蔽足协取得仲裁支撑充满决计的表现。
(八)仲裁过程中,刘健方不时向媒体泄漏、宣布仲裁有关信息,媒体也不时配合刘健宣布不实信息,污蔑中能俱乐部合同造假,妄图欺骗大众、嫁祸中能俱乐部。
综合以上种种疑点,均指向了同一个理想:刘健为了抵达蒙蔽足协、谋取私利的不法目标,挖空心思,篡改了10版备案合同,捏造了13版合同签名。
刘健的前述行动,曾经严厉违犯了中国足协章程和相干纪律准绳,对中能俱乐部形成了严厉的损伤,中能俱乐部恳请纪律委员会予以严厉处分;中能俱乐部保存就刘健前述不法行动清查法律义务的权益。
第二局部本案判决严厉违犯了我国法律、法规、足协仲裁规矩及相干国际惯例,仲裁顺序严厉违法、认定理想不清,实用法律缺点,必须予以改正
一、本案仲裁委在仲裁过程中对合同效能认定方面存在双重标准,逻辑混乱、是非颠倒,清楚偏袒刘健,招致判决结果完整缺点
本案仲裁所需首先处理的一个基本成绩是:就双方的任务关系,究竟是必须根据足协备案的合同认定,还是可以根据双方签订但未备案的合同认定?
若本案必须根据备案的合同认定任务关系,则本案中有曾经在足协备案的10版合同,直接根据该备案合同认定理想即可,那又何必就13版合同停止鉴定?13版合同的真实性对认定案件理想又有什么影响?为何不根据10版备案合同认定双方任务关系?
若本案可以根据双方签订但未备案的合同认定任务关系,那么刘健在请求仲裁时也提交了双方签订的12版合同,在经鉴定暂不能一定13版合同效能的情况下,又为什么不根据刘健供给的12版合同认定双方任务关系,否定12版合同效能的根据何在?
仲裁庭之所以在这一最基本、最复杂的成绩上犯下如此低级的缺点,无非就是为了抵达偏袒刘健一方的目标,实用双重标准,最终招致仲裁判决逻辑混乱、自相抵触、是非颠倒,同时招致中能俱乐部在参与仲裁过程中无所适从,不知道应何时提交何等材料。
因此,仲裁判决自相抵触,结果完整缺点。
二、本案仲裁受理顺序严厉违规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任务规矩》(简称足协仲裁规矩)第八条规则:“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请求书及相干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诉请求人并向请求人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明不契合受理条件的,采纳请求。”
本案中刘健就其仲裁请求,仅提交了11版和12版合同。实践上,中能俱乐部与刘健还有10版任务合同已在足协备案,约定任务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照足协仲裁规矩,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刘健关于任务合同纠纷的仲裁请求后,应当调阅在足协备案的任务合同这一基本证据停止审查,并在查明刘健任务期尚未届满这一理想后告诉刘健不予受理。即使在案件受理后发明刘健任务期限尚未届满这一理想的,也应当按足协仲裁规矩采纳刘健的请求。
因此,仲裁委在未调阅备案的10版任务合同的情况下即停止受理和审理,其受理顺序严厉违犯了足协仲裁规矩的规则。
三、本案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
《中华国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许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许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另外按照刘健一方在仲裁中也重复征引、强调的国际惯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仲裁规矩第R40.2条第三款规则,若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由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只要在双方没有指定的情况下,才干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员;也只要在双方仲裁员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才干由仲裁委指定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既没有向中能俱乐部送达仲裁委员名录,也没有告诉中能俱乐部指定、选定仲裁员,而在完整没有咨询中能俱乐部看法的情况下,全部由仲裁委指定(如何指定的也未告诉),这严厉违犯了我国《仲裁法》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干规则。因中能俱乐部无法参与和监督仲裁庭的组成,大大添加了暗箱操作的能够性,这样组成的仲裁庭,又请求在完整保密的情况下停止机密审问,其审理公允性、公平性基本没有任何保证,其判决基本不能够具有合法性。
因此,本案仲裁庭的组成严厉违法,判决基本不具有合法性。
四、本案仲裁员的身份和资格存在严重瑕疵
根据足协仲裁规矩第二十五条规则:“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经过。”
自案件请求仲裁直至昔日,仲裁委从未向中能俱乐部出示经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经过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也并未向中能俱乐部阐明仲裁员的基本情况;中能俱乐部对仲裁庭组成人员,能否系根据足协仲裁规矩任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否具有参与仲裁的资格,完整无从知晓。虽然中能俱乐部屡次就此提出异议,但是至今没有就仲裁员的任命、任职和参与仲裁的资格失掉任何回复。
由此可见,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身份和资格存在瑕疵,仲裁庭的组成既不契合法律规则,也不契合足协仲裁规矩,仲裁庭做出的判决基本不具有合法性。
五、本案委托鉴定顺序不合法
作为本案判决书所列明的判决根据之一,《最高国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规则:“当事人请求鉴定经国民法院赞成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国民法院指定。”
根据中国境内全部司法鉴定机构均应遵守的《司法鉴定通则》规则,中能俱乐部作为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请求鉴定人员回避的权益。
本案中,仲裁庭从未向中能俱乐部告诉鉴定机构的名单及鉴定资质,也并从未就鉴定机构的选定咨询中能俱乐部看法,更没有就鉴定人员的姓名、资质、资格等情况事前向中能俱乐部停止任何阐明,剥夺了中能俱乐部依法提出回避的权益。
但作为仲裁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刘健甚至恒大俱乐部(鉴定费的支付者,特殊需求指出的,按正常顺序,鉴定费应当由刘健支付给仲裁委,再由仲裁委支付鉴定机构)均对鉴定机构明知,鉴定样本中搀杂了大批与鉴定有关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是刘健的仲裁央求和对中能俱乐部的诬陷。上述两点对中能俱乐部公允吗?这样能保证鉴定的公平吗?
由此可见,本案鉴定机构的委托顺序严厉违法。
六、鉴定报告出具后,本案应当中断审理
根据足协仲裁规矩第二十三条规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中断:……(三)仲裁判决的作出必须以相干事项处理结果为根据,而相干事项尚无处理结果的;……”
鉴定报告出具后,仲裁委应当进一步查明究竟哪一方在对13版合同首页“刘健”的签名停止了“摹仿”,若系刘健自己“摹仿”,则不只应认定13版合同真实性和效能,还应当清查刘健的义务。由此可见,查明前述签名毕竟是谁“摹仿”,是准确做出仲裁判决的必要条件和根据。在此情况下,仲裁委既然接受中能俱乐部提出的补偿鉴定请求,就应当对前述事项进一步处理和查明,在相干事项没有处理结果之前,应中断本案审理。仲裁庭疏忽这一主要事项和仲裁规矩的规则,匆促判决,其结果清楚违法、违规。
七、仲裁委未告诉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报告应不应采信
作为本案判决书所列明的判决根据之一,《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则:“当事人对鉴定看法有异议或许国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中能俱乐部自本案13版合同首页签名的鉴定报告质证时即提出了异议请求鉴定人员出庭就鉴定事项停止答复,并请求停止补偿鉴定,这属于法定的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况,仲裁庭应当告诉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不应当将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件理想的根据。
本案中,仲裁庭在没有告诉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将鉴定报告作为判决根据,仲裁顺序严厉违法。
八、本案对中能俱乐部仲裁请求“不予处理”,严厉违法、违规
根据足协仲裁规矩,关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委有权不予受理、受理、判决支撑或采纳,或做出中间判决或局部判决,但是并未规则仲裁委有权对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刘健就本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后,中能俱乐部于2014年2月8日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反请求,且仲裁委曾经予以受理,但是在本案2014年2月18日开庭时,仲裁委没有告诉恒大俱乐部参与庭审。仲裁判决中,仲裁庭却对中能俱乐部的全部仲裁央求包含反央求全部“不予处理”,不只没有合法根据,而且清楚的偏袒对方,严厉损伤了中能俱乐部合法权益,属于严厉违法、违规。
九、仲裁判决书没有仲裁员签字,不发作法律效能
《中华国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判决书应当写明仲裁央求、争议理想、判决理由、判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担负和判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理想和判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判决持不赞成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作为刘健一方在仲裁中也重复征引、强调的国际惯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仲裁规矩第R46条第一款规则:“判决应依少数看法作出;如未构成少数看法,则由仲裁庭主席独自作出。判决应是书面的,注明日期并由仲裁员签订。”
由前述规则可以看出,仲裁判决书必须有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公章;只要对判决持不赞成见的仲裁员才可以不签名。而本案判决中,没有任何一名仲裁员的签名,也没有仲裁委盖章,一方面仲裁判决书的方式不合法,基本不发作法律效能,另一方面也再次证实了各位仲裁员对该判决均持不赞成见,该判决能够基本就不是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做出。
由此可见,本案仲裁判决基本还没有发作法律效能。
综上所述,本案仲裁判决仲裁顺序严厉违法、认定理想不清,实用法律缺点,必须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