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武侯区法院理解到,该院昨日对青岛国栋足球俱乐部诉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无限义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告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无限义务公司于判决失效之日起五日外向原告青岛国栋足球俱乐部支付500000元。
原告诉称,2008年1月原原告签订协议,原告引进原告临时培养的李建滨、高翔两名球员。双方就球员转会及有关费用达成分歧,并在协议中对转会费用及支付方法做了明白约定。两名球员转会后,原告仅实施协议的局部义务。李建滨不只代表原告在中超比赛中上场,且中选了国奥队18人比赛名单和国家队A级比赛18人名单。根据约定,原告应向原告支付国民币50万元,但原告以种种理由推辞。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原告支付国民币50万元。经过审理,法院对原告请求原告按约定支付50万元的诉讼央求予以支撑。武法 本报记者 晨迪
(本文起源:四川旧事网-成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