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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事件凸显羽超缺陷 应完善游戏规则

原文来源:互联网 2015-06-16 16:02
 

青岛合展仁洲羽毛球俱乐部此前以租借形式签下“全满贯”得主林丹为其征战2014-2015赛季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季后赛,但由于林丹个人赞助商和羽超联赛赞助商冲突,他将无法参加羽超联赛季后赛。

林丹到底“卖身”给了谁?这场争议,是以俱乐部、个人赞助商合同为准,还是以联赛赞助合同、规程为准?专家认为,球员、俱乐部、联赛等之间的赞助商冲突并非个例,当务之急是完善职业联赛游戏规则,为今后处理因赞助商而起的类似争议提供样本。

俱乐部、林丹表示不满 

青岛合展仁洲俱乐部以租借形式签下林丹助阵其季后赛,合同期从6月3日至今年羽超季后赛结束,薪酬是中国羽协封顶标准150万元。但在13日晚的羽超联赛季后赛半决赛首回合角逐前,青岛队被告知林丹不能上场打比赛。

据青岛俱乐部总教练李卫国说,原因是羽超联赛赞助商是威克多,林丹个人赞助商是尤尼克斯,在之前比赛中遇到赞助商冲突时,曾允许将运动员比赛服装上的商标遮住进行比赛,但到季后赛就不行了。

今年1月初,在中国羽毛球队已有装备赞助商的情况下,林丹成为首个与另一家赞助商尤尼克斯合作的现役国羽球员。由于国羽装备赞助商是李宁,林丹签约尤尼克斯有需要回避的地方,他说,如代表中国队出战比赛中,可能比赛服还是李宁;球拍、球鞋应该是合作伙伴尤尼克斯。

而羽超联赛林丹被禁止上场后,林丹也通过个人微博表示不满:“打国际比赛大家也都能协调,为什么来到中国联赛突然说不行。”但有业内人士表示,国家队允许林丹有个人赞助商,本就是考虑到其特殊贡献而产生的“特例”,当时签约时,就应有附加条款,规定他代表团队参赛时,不受个人赞助合同约束。

律师:联赛规程需有明示 参赛应服从规程 

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律师张士忠说,从法律的角度说,羽超联赛应该有经过公示的竞赛规程,规定了参与方权利义务,包括着装规定;参赛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参赛者应该服从赛事的规定。“参赛也不是强制性的,不同意也可以不参赛。”

“如果这个赛季的竞赛规程对着装有明确规定,就应该服从联赛规定。至于说私下变通,对个别人、个别情况变通,那是个案的协调;但如果联赛赞助商不同意变通,从法律上没有问题。”张士忠说。

但他也说,如果有关规定没有着装方面的内容,或者不明确,而以前又允许遮挡标志上场,那作为运动员、俱乐部就有权参照以前的惯例行事。

对于赛事赞助、球队赞助和个人赞助之间越来越多的利益交叉,张士忠认为,一般职业球员的合约是在某个俱乐部、某个队伍,有隶属关系,要遵守注册和合同规定;如再签个人赞助商时,要考虑俱乐部、球队规定。CBA某些球员可以穿个人赞助商品牌的球鞋,也是事先经过沟通才获准的,且篮协会在官网上公布。

虽是商业博弈 最好利益平衡 

受访专家指出,其实这种利益冲突不光在国内,国际体坛也很常见。比如世界杯上,国家队赞助商和球员个人赞助商的利益冲突;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官方赞助商和运动员个人赞助商的利益冲突等等。

关键之道咨询公司创始人张庆表示,成熟的职业联赛中,鞋子、球拍等彰显运动员个性化的由个人决定,比如NBA服装是统一的,鞋子由运动员自己决定。

张士忠也说,如果联赛、球队赞助商利益要求太多,个人商业利益受损太多,也必然会导致冲突。这其实就是一种商业博弈,各方都想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通常最终还是会达成一种利益平衡,谁也不希望两败俱伤。“我个人觉得,如果林丹不参赛,联赛的商业价值会差很多,联赛赞助商利益同样受损。”

张庆说,职业体育规则是保证参与方利益最大化的,成熟职业联赛的规则更为完善,也是几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林丹这件事也提醒关管理机构未雨绸缪,设计更精准的游戏规则,使得各参与方更清楚如何保障己方利益。同时需要加快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

据报道,国际奥委会有意向放宽在奥运会上对运动员展露赞助标识的限制。该提案如能在7月吉隆坡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获得通过,将从明年里约奥运会开始实施。

记者吴书光、李丽、张旭东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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